一份仅让被告在最后一页盖章的合同,为垫资款返还纠纷埋下了隐患。原告与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某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购车垫资60万元,被告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当日通过案外人账户转账60万元。然而,被告未按约定办理车辆抵押手续,原告要求返还垫资款遭拒后,委托赵治国律师提起诉讼。
赵治国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首先,他协助原告整理与案外人之间的代付协议或资金往来凭证,确立了原告实际出资人地位,证明原告是垫资款的真实来源方,有权主张返还。庭审中,被告提出合同前某页未阅读、仅在最后一页盖章,合同不成立。赵律师客观分析后,认识到法院极有可能认定合同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未能有效成立,于是在庭审中同时主张,即便合同不成立,被告取得的60万元垫资款亦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在利息请求方面,原告主张按LPR四倍计算利息,法院认为过高。赵律师在庭审中虽坚持原请求,但也为法院酌情调整做好了准备。对于服务费、律师费及被告二的连带责任问题,赵律师提交了合同依据,但因合同整体被认定未成立,该项请求未获支持。庭审后,赵律师向原告充分解释了裁判逻辑,原告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仅在合同最后一页盖章,未阅读前某页内容,不具备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某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取得案外人代原告支付的60万元垫资款,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垫资款6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关于服务费2万元、律师费3万元及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诉讼费减半收取5,150元,原告承担397元,被告一承担4,753元;保全费3,770元由被告一承担。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体现了赵治国律师扎实的专业能力和灵活的诉讼策略,也为企业在合同签订和垫资合作中敲响了警钟。合同签订的程序规范与实质内容同等重要,企业应避免“仅签末页”等操作方式,以免面临合同效力被否定的风险。同时,当合同出现问题时,不当得利请求权可作为重要的救济途径。在进行大额资金往来时,企业应尽量以自身账户直接转账,如确需通过第三方代付,应事先签订代付协议或留存明确的代付指令,避免在诉讼中被质疑“主体不适格”。
除了这起垫资款返还纠纷,赵治国律师还处理过众多不同类型的案件。在代理供应商主张员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案件中,他系统梳理三年微信记录,完整还原无书面合同交易事实,锁定员工职务行为,由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成功为个体工商户追回被拖欠三年货款3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在代理购房人主张卖方违约的案件中,他客观分析双方过错,善用公平原则促成定金酌定返还及部分损失赔偿,为购房人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
赵治国律师自2002年起参加法律工作,专注于争议解决及非诉案件,成功代理逾千起民商事案件,擅长合同纠纷、不良资产处理、股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领域。在长期的律师实务中,他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秉持“受人之事,忠人之托”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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