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这座充满活力的城市,职场竞争激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纷争时有发生。李X,一位在深圳某科技公司武汉工作地从事研发岗位的员工,就遭遇了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活动却不认定为加班的情况。
2021年4月,李X怀着对未来的憧憬加入了这家科技公司,月工资27000元。公司手册明确规定执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5天,每天7.5小时。然而,每月第一周周六被定为公司学习日,用于安排新员工集训或跨部门的专题培训、交流活动,还规定学习日属培训学习时间,不属于加班情形。李X在《薪酬协议》及《员工手册V10.3》阅读申明书签字捺印。
2022年12月9日,李X被公司开除。在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李X参与了17次公司组织的学习日活动,且这些学习日都未作加班审批。除了学习日,李X经审批的休息日加班时长有156.50小时,公司已安排调休156小时,剩余0.5小时未调休。
李X离职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学习日的加班工资。但仲裁委员会以李X没有经科技公司审批不视为加班为由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这让李X感到十分委屈,他决定通过法律诉讼来讨回公道。
在这个关键时刻,李红丽律师走进了李X的生活。李红丽律师是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律所党支部副书记,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具备工科与法学双重教育背景,理论功底扎实。她有着7年的执业经验,年均办案近百件,尤其擅长劳动工伤领域。在此之前,李红丽律师曾代理过李X与科技公司的第一次诉讼,成功帮助李X获得了8万多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对这个案子的情况十分熟悉。
收案后,李红丽律师没有丝毫懈怠。她仔细研究科技公司的制度和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她发现,科技公司制度规定学习日加班不是加班,这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而且,虽然学习日没有加班审批记录,但李X有打卡记录,这足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基于这些分析,李红丽律师推断李X的请求是合理的。
在法庭上,李红丽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为李X据理力争。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本案中,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学习日”组织专题培训或交流活动,属于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所作工作安排,未进行加班审批并不能否定科技公司安排李X加班的事实。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红丽律师的观点。法院审理认为,科技公司未举证证实对于李X参加学习日的17天进行了调休,加上其他休息日剩余未调休的0.5小时,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2362.07元。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向李X支付这笔加班工资。
李红丽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取得的成果,离不开她“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执业理念。她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这让她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时游刃有余。她还多次参与“送法进社区”活动,免费解答市民法律疑难,受到广泛好评。2021年至2023年,她连续三年获评“千名村(居)满意法律顾问”;2024年6月,获评“湖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4年7月,受聘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城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这些荣誉都是对她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肯定。
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在面对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加班安排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像李红丽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会为劳动者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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