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XX)辽0X刑初1XX号,审理法院是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张X是被告人。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X犯故意杀人罪。20XX年X月XX日8时许,张X雇佣的薛X1(被害人,男,殁年50岁)在干活时不慎坠入厂房一深坑内,张X随即驾驶铲车铲推两车沙土填入坑内,将薛X1掩埋,致其死亡。嗣后,张X逃离现场,次日8时许至公安机关报案,谎称被害人失踪,后挖出尸体再次报警。张X最初面临着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严重的刑罚,他和家属都陷入了极度的焦虑和恐惧之中,觉得未来一片黑暗。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家属在张X被逮捕后,找到了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的赵磊律师。当时家属心急如焚,担心张X会被重判。赵磊律师接手案件后,前后会见张X8次,仔细了解案件细节。卷宗共15本,约2000页,赵磊律师认真阅卷,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提交了《辩护词》《关于从轻处罚的法律意见书》等3份文书。
突出关键策略点
赵磊律师发现,张X与被害人无矛盾和私人恩怨,不存在杀害动机。张X听到张X某说“人完了”,就认为被害人已死亡,才在慌乱中掩埋,并非有杀害的主观故意。而且司法鉴定认定被害人死亡是多种原因造成,难以确定具体死亡时间和张X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于是,律师提出张X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且对其可从轻处罚。这个逻辑切中了案件的要害,从犯罪动机和因果关系等方面为张X进行了有力辩护。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赵磊律师从2009年开始执业,在他的带领下,行仁律师事务所已承办刑事案件数千件,其中不乏多类重大、复杂、知名案件。
写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被害人死亡系多种原因造成,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的意见。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被告人张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张X最初面临着可能的重刑,而实际判决为有期徒刑十五年,相比最初的担忧,刑罚得到了从轻处理。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律师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因素,从犯罪动机、因果关系和赔偿谅解等方面进行了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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