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在此期间,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
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在北京执业,在刑事犯罪辩护领域经验丰富。郝XX在投案之前已经咨询过陈晓伟律师,陈晓伟律师通过郝XX的描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规定,认为他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晓伟律师建议郝XX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可以认定自首,对量刑会非常有利。郝XX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在陈晓伟律师的陪同下,于2023年6月28日去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
陈晓伟律师在郝XX被羁押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和郝XX交流了辩护意见,郝XX表示认可。陈晓伟律师在检察院阶段进行了阅卷,整体了解案件情况。随后,陈晓伟律师综合案件情况,提出了主要辩护意见:一是郝XX系初犯、偶犯;二是郝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三是郝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四是郝XX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五是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
在关键的庭审阶段,陈晓伟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郝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虽然涉案金额巨大,但不能忽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性。同时,强调郝XX主动投案自首以及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希望法庭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从轻处罚的相关条款,对郝XX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动作改变了案件的走向,使得法庭更加全面地考虑了郝XX的具体情况。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辩护人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上述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故对于上述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其应认定为从犯,故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从犯罪嫌疑人角度看,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律师辩护,能够争取到从轻处罚的机会,郝XX的案例为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例。从法律适用角度,明确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对于“挂单”金额是否扣除以及从犯认定等问题的裁判标准。从社会层面看,此类案件的依法审理有助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广大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往往涉及众多复杂因素,包括犯罪金额的认定、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具有自首等从轻情节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具体的证据和事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判。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是非常重要的。律师在案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通过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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