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执业以来,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具备多方面核心能力。他熟悉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和证据规则,擅长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围绕合同效力和工程款结算进行举证,还能精准把握劳动工伤案件中社保政策和立法目的。
在西安的多起案件中,魏宪合律师展现出了出色的业务能力。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成功为客户争取到125,745元保险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里,帮助客户追回584313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在劳动工伤行政诉讼中,助力客户撤销不利决定,让社保中心重新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魏宪合律师在西安执业多年,处理过多类复杂案件。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方面,他曾代理过一起上诉人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冯X某的案件。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冯X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
这起案件存在不少难点。保险公司提供了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且保险行业对于投保人告知义务的界定和证据认定较为复杂,给维权增加了难度。同时,如何证明保险公司未履行询问义务也是关键问题。
魏宪合律师此前处理过数起类似的保险合同纠纷,熟悉保险公司的常见抗辩理由和证据规则。一审中,他代理冯X某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冯X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保险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这起案件对同类纠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它明确了保险公司在询问义务履行方面的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已进行具体询问,不能轻易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同时,提醒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但也强调了保险公司的审慎审查义务。此外,为类似案件的举证提供了示范,即关注保险公司询问义务的履行和证据的证明力。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魏宪合律师代理的xx公司与XXX司的案件也颇具代表性。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
案件难点在于,挂靠问题的认定较为复杂,XXX司提交了《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增加了合同效力认定的难度。而且工程款结算涉及多笔款项,证据的梳理和认定也存在困难。
魏宪合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有丰富经验,熟悉合同效力认定和工程款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主张XXX司欠付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魏宪合律师协助当事人围绕合同效力和工程款结算进行举证和辩论。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XXX司主张已支付505921元,但仅其中299321元被xx公司认可,其余款项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
这起案件明确了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有真实的印章和签约行为,挂靠关系的主张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同时,对于工程款的支付,需有明确的证据支持,避免一方随意主张已付款项。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合同效力认定和工程款结算的参考。
在劳动工伤行政诉讼方面,魏宪合律师代理的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件也值得关注。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故诉请撤销两被告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
案件难点在于社保停保业务规则的理解和适用,以及如何证明当月工伤保险关系的有效性。两被告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给原告维权带来困难。
魏宪合律师熟悉劳动工伤领域的社保政策和立法目的。他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这起案件明确了社保停保业务的生效规则,强调了缴费事实和实体参保状态的重要性。对于类似的劳动工伤案件,提供了社保政策适用和证据组织的参考,也体现了法院对《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的遵循。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法院对于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审查更加严格,注重证据的证明力。建设工程纠纷中,合同效力和工程款结算的认定更加注重事实和证据,挂靠关系的主张需有充分依据。劳动工伤案件中,法院更关注社保政策的正确适用和立法目的的实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这些案例也为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举证思路和辩论方向,推动司法实践更加公正、合理。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