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0年6月24日,祁X与况X签订《(公司股东)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某公司注册资本1400万元、实收资本1400万元,况X将其持有的某公司20%股权(认缴股本280万元、实缴股本280万元)以280万元价格转让给祁X。祁X已分多笔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但案涉协议签订时某公司注册资本仅为200万元,后增资至2000万元,祁X实缴出资额仅为40万元。
核心争议点
第一,股权转让是否按协议约定一次性完成:祁X认为是一次性转让,况X方则提出实际分两次完成,2019年6月、2020年6月况X分别向祁X转让15%、5%股权,祁X均完成对应价款支付,且两次转让时某公司注册资本均为200万元并已全部实缴。
第二,况X是否承诺替祁X实缴增资部分的注册资本:祁X觉得况X未按协议约定将转让股权对应的280万元出资额实缴到位,构成违约。而况X方指出,况X仅为某公司持股35%的股东,无权代表其他股东作出等比例增资的相关承诺,双方不可能对未发生的增资事宜作出约定。
第三,股权转让价款的计算依据是什么:祁X以股权转让款与实缴出资额存在差额为由,主张况X违约。况X方则称案涉协议中载明的1400万元系某公司当时的实际估值,股权转让价款系按该估值计算,并非对应注册资本,且祁X作为公司股东已累计获得56万余元股权分红,案涉股权实际价值已超过转让价款。
法院认定
针对第一个争议点,法院经审理查明,祁X与况X的股权转让分两次完成,祁X分别支付210万元、70万元受让15%、5%股权,某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祁X均签字确认。这表明祁X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情况是知晓的。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法院认为况X仅为部分股东,无权代表其他股东对增资事宜作出承诺,且双方也未对未发生的增资事宜进行约定,所以况X不存在替祁X实缴增资部分注册资本的义务。
关于第三个争议点,法院结合祁X配偶与况X配偶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祁X明知股权转让价款按某公司1400万元估值计算。同时,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案涉280万元转让款系祁X与况X自愿达成的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最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喻佑松律师的抗辩意见,认为祁X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判决驳回祁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祁X自行承担。
法律建议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双方一定要明确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价款计算依据等重要事项,并以书面形式清晰记录。同时,要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了解,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纠纷。另外,签订协议前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理、明确。
结尾
在这场股权转让纠纷中,法院最终驳回了祁X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况X和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喻佑松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毕业于武汉大学,拥有硕士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股权转让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以来,他承办了数百起民事案件,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累计超过5000万元。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争议核心,全面收集举证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专业运用法律规定,最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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