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荣X是个个人投资者,他基于对上海XX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信任,买了该公司股票。后来,上海XX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被认定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该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是2015年xx月xx日,揭露日为2016年x月xx日。荣X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还持有到揭露日,产生了投资损失。他向法院诉请被告赔偿投资损失,一共418.32元。
可被告辩称,荣X的投资损失和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原因力不大,所以不同意赔偿。荣X当时心里肯定很焦虑,自己的钱因为公司的虚假陈述打了水漂,还不知道能不能拿回来。
徐晓律师接受荣X委托后,开始了一系列工作。他全面梳理了荣X的交易记录,这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要把每一笔交易都搞清楚。因为这是投资者诉上海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的平行案件,此前已有示范判决对该虚假陈述行为的性质、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事实作出认定。徐晓律师依据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代理荣X提起了本案诉讼。
案件审理时,法院依职权向中国XX公司调取了荣X的交易数据,还委托上海某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进行损失核定。徐晓律师积极和法院、第三方鉴定机构沟通,就为了确保损失计算准确无误。最后原、被告双方对《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中记载的交易记录及损失核定结果都没有异议。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要以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进行裁判。法院认定被告上海XX公司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和荣X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所产生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得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定,荣X投资差额损失为417.49元,加上佣金、印花税等,总损失是418.32元。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上海XX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荣X投资损失418.32元,案件受理费50元也由被告负担。
荣X一开始担心钱要不回来,现在全额获赔,这前后的对比很明显。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徐晓律师依据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来代理诉讼,并且积极和各方沟通,保证了损失计算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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