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协议纠纷中,原告曾某与被告廖某合伙承包水电安装工程,项目结束后,曾某拒绝与廖某清算,且账目由廖某掌握,曾某起诉。曾某自行起诉时,以未经清算为由被一审法院驳回。曾某找到郭律师后,郭律师审查发现原一审诉讼方案不利,选择另案起诉。但一审依然以未经清算驳回诉请。郭律师坚持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基本事实不清、裁判错误,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采纳了郭律师观点,支持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二审郭律师坚守抗辩立场,曾某最终胜诉并全部执行到位。曾某初始困境在于自行起诉时诉讼方案不佳,证据方面缺乏有效清算证据。郭律师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角度切入,重新梳理事实和法律依据,强化证据与法理逻辑,最终逆转局势。
行政协议纠纷里,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水利部门签订租赁合同,被告单方解除协议致原告重大损失,原告起诉要求赔偿2000万余元及利息。郭律师代理后,与原告多次沟通并现场勘察,认为案涉协议为行政协议。庭审据理力争,庭后与被告及相关部门沟通调解数月。原告提交租赁合同、终止通知、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主张按损失赔偿。被告面临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困境。郭律师从协议性质认定和赔偿金额合理性方面抗辩,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被告一次性补偿1400余万元,固定资产归被告,纠纷了结。
合作协议纠纷中,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乙公司未按约投入设备和资金,甲公司解除合同,乙公司起诉要求赔偿50万元,甲公司反诉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备用金50万元。乙公司初始困境是未履行合同义务,证据上缺乏履行证明。郭律师及时启动反诉,掌握主动权。庭审围绕协议解除和设备交付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甲公司交付设备,放弃赔偿请求,反诉目的基本实现。
从这三个案例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仔细审查原诉讼方案,必要时另辟蹊径,重新制定诉讼策略;二是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和法律适用,从事实和法律层面进行有力抗辩;三是及时启动反诉,掌握案件主动权,争取实现核心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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