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市XX区,一家建材经营企业(原告A)遭遇了货款被拖欠的困境。原告A与被告A就建材采购事宜先后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A为被告A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湿拌砂浆等建材,被告A按约支付货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A依约完成供货义务,经核算总供货金额对应款项已达数十万级别,然而被告A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数万级别货款迟迟未付。双方就货款抵扣方式、结算及开票义务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被告A以未办理最终结算、原告未全额开票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原告A委托了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的杨国鹏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支付拖欠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杨国鹏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4年法律实务经验。他是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兼主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A证及外语服务能力。他不仅深谙本地司法脉络与乡土人情,在处理本地民生领域纠纷有丰富经验,还凭借在北京、成都游戏行业的多年实战积累,擅长处理游戏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互联网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高端复杂业务,累计处理案件超千起。
接手案件后,杨国鹏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多次仔细查阅案件相关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供货汇总表、材料收料凭证、付款记录等资料,精准梳理案件核心证据链,将供货凭证、结算单据、付款记录等有效整合,形成了完整的举证体系,为证明原告A的诉讼主张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针对被告A以未结算、未全额开票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杨国鹏律师结合《民法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从合同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分、结算依据的认定等角度进行专业抗辩,明确指出开票义务并非付款的前置阻却条件。
经过杨国鹏律师的努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材料收料凭证可作为月结算依据,结合付款记录足以认定未付金额,原告A的起诉可视为要求总结算的行为,开票义务不得阻却付款这一买卖合同主要义务,被告A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A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A限期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充分体现了杨国鹏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他以结果导向为核心,融合法律+商业双重视角,为客户提供了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全部拖欠货款,有效维护了建材企业的合法债权,保障了企业的资金流转权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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