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不理想
许仙凤律师曾代理贺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信用卡诈骗罪。许仙凤律师为贺某进行辩护,提出贺某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犯的共犯,且贺某有自首情节。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明知他人购买设备用于盗窃信用卡信息、盗取信用卡钱财,仍出售并传授技术,系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对其辩称不构成共犯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认为成都公安局的抓捕系应临沂市河东区公安局的要求进行,对贺某辩称自首也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贺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复盘发现问题
结案后,许仙凤律师重新整理材料,发现辩护中提交的证据在关联性上存在不足。对于贺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共犯的辩护,所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贺某对他人利用设备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不知情;对于自首情节的辩护,提交的证据未能清晰体现贺某主动投案的主动性和及时性。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现有证据无法支持律师提出的贺某不构成共犯及有自首情节的观点。
调整辩护策略
基于此次复盘,许仙凤律师在后续同类案件的处理中,增加了证据关联性核查步骤。在接受委托后,律师会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细致分析,确保每份证据与辩护观点紧密相关,能够有力支持辩护主张。例如,在证明被告人不构成某罪的共犯时,会重点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不知情的证据;在证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时,会收集能够体现被告人主动投案的时间、方式等关键信息的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关联性审查,确保其能够有效支持辩护观点。
后续案例印证
此后,许仙凤律师代理了一起类似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在办理此案时,律师按照调整后的做法,对证据进行了严格的关联性核查。在辩护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有立功情节的主张,律师收集了当事人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详细证据,包括线索提供的时间、查证的过程等,并对这些证据与立功情节的关联性进行了反复审查。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当事人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与之前贺某案相比,此次通过增加证据关联性核查步骤,有效避免了因证据关联性不足导致辩护观点不被采纳的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许仙凤律师执业超过11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她秉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的执业准则,在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次案件复盘和策略调整,体现了她不断改进和完善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法律服务的努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