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和被告陈XX以及第三人董X某,原本是合作关系。他们商议各出资80万元购买“百物流”在南京市溧水区的经营权。20XX年X月XX日,原告把80万元汇入了被告账户,想着由被告统一出面购买。之后,三人共同设立了南京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也就是“荣公司”。
然而,事情并没有按照预想的方向发展。经营权没买成,荣公司也没实际经营起来。这下原告坐不住了,要求被告返还80万元认购款和相应利息。对于被告来说,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如果真要返还,那损失可就大了,被告心里十分焦虑,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就在被告焦头烂额的时候,他找到了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邵如阳律师。邵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一系列细致的工作。
首先,邵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他调取并整理了三方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把三方从商议合作、签订《投资合股协议书》、设立荣公司、实际运营百快递溧水站点、持续投入运营资金、直至后期股东变更的完整过程都还原了出来,形成了一条完整的时间线证据链。光是整理这些证据,就花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
接着,邵律师精准抗辩款项性质。他向法庭指出,原告转账80万元的时间、金额及收款账户都和三方签订的《投资合股协议书》约定完全一致。这份协议书明确写着三方各出资80万元设立公司,出资是共有财产,不能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所以原告的转账行为其实是对协议书的履行。
对于原告提交的第三人董X某单方签字的《情况说明》,邵律师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有力质证。一方面,该说明内容不是被告的意思表示,第三人没权力为被告创设合同义务,这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另一方面,说明内容和在案的大量证据明显矛盾,像经营权实际是董X某出面购买并且一直在经营,原告也持续参与了经营管理还多次追加投资,荣公司也实际开展了经营活动。
为了证明原告实际参与了经营,邵律师还通过微信群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备注等证据,表明原告在转账80万元后,一直在参与荣公司及百快递溧水站点的日常经营管理,还多次向董X某转账支付运营费用,一共约18万元,而且转账备注里还明确写着“投资款”“用于荣物流公司”等字样,这足以证明原告知道自己投入的款项是股权投资。
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邵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本被告担心要返还80万元本金和利息,这下不仅不用返还,连案件受理费11800元都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诉讼费用。
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邵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完整的证据链构建,还原了案件的真实情况,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从法理层面否定了原告的证据效力,为被告构建了完整的防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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