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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辩护促缓刑: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代理受贿案当事人免于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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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27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贾超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520091092625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11221866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贾超颖律师先后担任了宜宾市国税、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宜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宜宾支公司、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共玉物流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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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人冯X在担任某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感谢费7.5万元,公诉机关以受贿罪提起公诉。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提出部分款项不构成受贿、被告人有自首坦白情节等辩护意见。法院虽未全采纳,但考虑认罪悔罪等情节,最终判处缓刑,免予实刑。
精准辩护促缓刑: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代理受贿案当事人免于实刑

案件起始于被告人冯X在担任某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咨询、信息等帮助,先后收受多人感谢费共计7.5万元。公诉机关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自2009年起便在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执业,此次接受委托为冯X进行辩护。

在案件侦查阶段,贾超颖律师凭借曾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实习担任书记员积累的司法实践经验,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详细了解案件侦查进展和证据收集情况。他仔细查阅案件卷宗,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足准备。在这个过程中,他发现部分款项(3万元)存在特殊情况,认为被告人未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仅未设置障碍,此部分不应构成受贿。

审查起诉阶段,贾超颖律师结合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刑事审判庭实习担任助审工作所掌握的刑事案件办理技巧,与公诉机关进行充分交流。他提出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或坦白。他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清晰的逻辑阐述自己的观点,试图说服公诉机关对案件有更全面的认识。

庭审阶段,贾超颖律师凭借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他强调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工作表现优异,建议免予刑事处罚。他的每一个论点都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语言简洁有力,让法庭充分了解被告人的实际情况。

最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冯X构成受贿罪,金额为7.5万元,未采纳辩护人关于部分款项不属受贿及构成自首的意见。但考虑到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退缴的7.5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贾超颖律师曾获得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荣誉称号,还曾长时间在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做客《律师在线》节目,其专业能力和良好形象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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