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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某商贸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阎乔律师以法抗辩助被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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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47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阎乔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30人 执业4年
律所: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221147457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95129573
代表案例: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庭审准备充分、与多家企业保持常年法律顾问关系、对经济类案件尤为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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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阎乔律师为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300件,擅长合同、家事等纠纷。在大连某商贸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中,阎乔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依据《票据法》确定核心抗辩点,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被告胜诉。
大连某商贸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阎乔律师以法抗辩助被告胜诉

在大连市X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金额为146428.93元、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被告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原告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要求作为背书人的被告新某公司与出票人/承兑人华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阎乔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确定核心抗辩点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案涉汇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权已依法消灭,被告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阎乔律师的专业优势在中得到充分体现。在专业论证方面,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在举证质证过程中逻辑清晰。阎乔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熟悉票据追索、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消灭等全流程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能为企业应对各类票据纠纷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这一结果不仅让被告公司摆脱了潜在的经济损失,也体现了阎乔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精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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