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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穿透调查,执行不能变全额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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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43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彦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910086584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829062378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本人具备多年大型企业法律服务从业经历,深耕实务领域且组建成熟办案团队,拥有扎实法学高学历背景,精通外语,承办过多起重大疑难案件,积累海量实战专业经验;长期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具备涉外法律代理实操履历,能够统筹处理境内外各类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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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陕西西安的王彦栋律师,就职于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擅长公司治理、涉外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等领域,接受委托处理这类执行纠纷。
执行穿透调查,执行不能变全额回款

王彦栋律师2017年进入律师行业,执业第2年时遇到此案。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可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于是,他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在梳理证据链时,王彦栋律师有着自己的办案风格。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他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接着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之后,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他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王彦栋律师长期认为,在这类执行案件中,对股东出资情况等关键信息的调查属于高频漏洞,一定要重视。最终,他的努力有了成效。法院支持原告代理律师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阶段,当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调查股东出资情况等关键信息是很重要的。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合同前,可以对合作方的股东出资情况等进行一定的调查了解,降低后续执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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