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6日,原告入职案外人欧公司,工作地点在武汉,岗位为销售和维护。2020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海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安排到其湖北分公司工作。合同对保密、竞业限制条款进行了约定,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为劳动者前12个月工资福利等收入总额的2倍。2021年2月26日原告离职,后入职与海南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深圳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于2021年3月17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132986.4元。此案件中,代理原告的是武汉地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李红丽律师,其已执业7年。
仲裁阶段,原告自行参与,在证据质证环节自认了违约行为,而这一事实被告并无证据证明。李红丽律师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鉴于此,在一审中,李红丽律师基于武汉市的判例及原告在仲裁阶段的诉讼情况,建议原告从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角度进行主动诉讼。在处理案件时,她凭借在国企法务工作时对合同条款的深入研究,仔细审查竞业限制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主动诉讼奠定基础。
同时,李红丽律师还指导原告从违约金过高角度进行防守。她依据自己丰富的实务经验,结合原告的实际情况,分析违约金数额与原告获利及被告利益受损情况之间的关系。在与法官沟通时,她提出被告未承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相应义务,为降低违约金提供了有力的论据。
此外,李红丽律师还从劳动者生存权角度出发,说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她向法官阐述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的困境,强调过高的违约金可能会对劳动者的生存造成严重影响。凭借在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中积累的经验,她清晰地表达观点,让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能够理解劳动者的处境。
最终,法院一审另查明原告月平均工资6355.67元,认为违约金数额过高,且被告未承担相应的义务,酌定原告按照离职前3个月的工资标准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即19067.01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李红丽律师秉持“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职业理念,在执业之余积极投身公益,多次参与“送法进社区”活动,免费解答市民法律疑难,受到广泛好评,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律所党支部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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