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水产商行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被告朱X与卓X于2024年4月16日关于某处房屋签订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让被告卓X以案涉房屋的现值折价补偿被告朱X82,83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财产保全申请费;两被告支付原告为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律师费;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其事实与理由为,被告朱X在2021年前和2022年分别结欠原告货款,共计82,835元,该货款经法院判决书确认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且朱X在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大概率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涉房屋由朱X和卓X各享有一半份额,2024年4月16日,朱X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持有案涉房屋一半的份额转让给卓X,之后卓X又以18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原告认为朱X明知自己有大量债务需要清偿,却低价转让房屋份额,且卓X迅速出让房屋,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原告提交了法院判决书等证据来证明朱X的欠款事实以及房屋转让情况。
被告卓X面临的初始困境在于,朱X低价转让房屋份额的行为表面上对被告不利,且原告可能会质疑卓X支付款项的性质,存在证据缺口。
樊佳佳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角度切入。针对原告认为朱X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其权益的主张,律师系统梳理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卓X于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陆续向朱X转款共计1,372,138元,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同时,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也载明女方此前已将属于男方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男方,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律师以此证明卓X已实际支付远超房屋份额价值的款项,不存在朱X低价转让的情况。
庭审中,双方就卓X支付的款项能否抵作朱X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展开关键交锋。原告主张不能抵,理由是朱X于2025年2月17日向卓X发送的微信表示卓X尚未结清折价款。而律师代表被告卓X主张能抵,强调离婚后卓X已陆续支付朱X大量款项,且有《协议书》为证,原告未举证证明卓X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法院认为,卓X于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前后向朱X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两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和确认。原告未举证证明卓X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故卓X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X应得的房屋折价款。原告主张朱X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存在,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全面梳理资金往来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款项支付情况;二是充分利用相关协议等书面证据,确认款项性质和交易完成情况;三是要求原告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若原告无法举证,则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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