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在工作期间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且构成九级伤残。其所在单位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杨X委托张琪律师代理诉讼,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伤残保险金、住院津贴及鉴定费。然而,保险公司辩称应按伤残比例赔付,并拒绝承担鉴定费,双方因此产生保险合同纠纷。
张琪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在接受委托后,张琪律师迅速整理保险单、工伤认定书、病历、鉴定报告等核心证据,以此明确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围绕保险责任、伤残赔付标准、鉴定费承担等焦点问题,张琪律师展开了详细的法律论证,协助原告合理调整诉讼请求。在庭审过程中,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张琪律师充分发表代理观点,依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伤残保险金80000元、住院津贴6000元及鉴定费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伤残保险金应按合同约定的伤残等级比例赔付;住院津贴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鉴定费属于查明伤残程度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一结果让原告在这场纠纷中获得了应有的赔偿,也体现了张琪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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