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二审阶段采信牛X答辩等意见违反法定程序,原审仅以XX公司不予认可为由驳回华阳XX诉讼请求明显不当。依照相关规定,裁定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这份裁定书背后,是鹿静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再审机会的艰辛过程。鹿静自2009年开始执业,现已是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有着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实务经验。
接案之初,鹿静凭借多年办理建设工程案件的经验,初步判断一审、二审存在程序和证据认定上的问题。她认为一审法院在未取得XX公司委托手续的情况下确认牛X的答辩意见,以及二审法院仅因XX公司不认可就认定华阳XX证据不足,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对诉讼代理人有明确规定,而本案中牛X的代理情况显然不符合要求。
在证据收集方面,鹿静面临诸多难点。华阳XX虽列举了相关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了部分涉案工程,但XX公司不予认可。鹿静深入研究案件材料,仔细梳理每一份证据,寻找能够支持华阳XX主张的关键信息。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强调华阳XX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实际施工情况,且对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牛X代理的合法性以及华阳XX证据的证明力上。鹿静紧紧围绕法律规定,指出一审、二审在程序上的错误,强调法院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裁判。她清晰地阐述了华阳XX与XX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书》以及实际履行情况,说明原审法院仅以XX公司不予认可就驳回诉讼请求的不合理性。
最终,鹿静在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的环节上成功扭转了局面。她准确引用法律条文,有力地论证了案件存在的问题,使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可了她的观点,裁定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鹿静律师用专业和执着,为当事人带来了新的希望,也展现了一名资深律师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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