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承包了一起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施工人向供应商采购了货物,但货款却一直没付。之后,供应商一纸诉状将作为分包人的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供应商的理由是,实际施工人是代理委托人向其采购的货物,构成表见代理。
案件的争议焦点很明确,就是项目施工人的采购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对于被告来说,这压力可不小。接到起诉书时,被告整个人都慌了神,担心自己要承担这一大笔货款。公司的运营也受到了影响,资金周转变得紧张起来。
就在被告焦急万分的时候,他们找到了王伟栋律师。王伟栋律师在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期间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成功代理过多起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王伟栋律师介入后,迅速展开了工作。他首先追加施工人为本案第三人,目的是为了查明事实。在庭审中,他当庭提出,如果法院认为原告是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是否同意由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当庭表示同意。
接着,王伟栋律师提出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他从采购聊天记录入手,这些记录清楚地表明,原告主动添加了第三人,案涉货物的磋商、报价甚至催讨货款等事宜,都发生在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被告从未参与案涉买卖合同事宜。
他还指出,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要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要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是要求第三人支付货款,第三人未向原告出具对外采购的授权委托书,也未向原告表示其为被告的代理人,原告并非基于第三人有被告明确授权而达成案涉混凝土交易,事后也未经过被告追认。很明显,原告未产生任何错误认识,清楚合同相对方为第三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第三人承担。
此外,王伟栋律师还提供了多份最高院的判决。庭后通过与法官沟通了解到,如果没有提供这些最高院以及省高院的判决,法官本来是倾向于认为由被告承担责任的。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第三人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被告无需承担付款责任,案件胜诉。被告原本担心要承担巨额货款,最坏的结果可能是公司资金链断裂。但在王伟栋律师的努力下,实际结果是被告无需付款,成功摆脱了困境。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胜诉,靠的是王伟栋律师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的深入理解,还有他为当事人尽心尽力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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