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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交通事故停运损失索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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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51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满林强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97人 执业8年
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810072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887849100
代表案例:3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医院工作经历;主办人损类案件,固定的专业化方向及突出的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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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9年2月,黄X驾车与吕X客车碰撞,吕X客车停运14日,保险公司拒赔停运损失,吕X起诉。云南昆明地区满林强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此案,通过法律依据和事实论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停运等损失41708元。
代理交通事故停运损失索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2019年2月17日,黄X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导致吕X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与之碰撞,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黄X负全责。事故后,吕X客车停运14日,产生停运损失60000元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停运损失,这使得吕X的经济权益面临损害,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云南昆明地区满林强律师于2018年开始在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执业,接受黄X委托介入此案。

在案件起诉阶段,2019年6月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立案。满林强律师凭借其曾作为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的经历,熟悉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和相关规定。他协助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1778元,包括车辆停运损失60000元及司乘人员修理车辆食宿交通费1178元,并主张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平安XX公司辩称停运损失不应由其承担,且属于免责范围。满林强律师依据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是处理过大量交通事故案件的经历,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四项财产损失是并列关系,停运损失依法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同时,他强调被告保险公司未依据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被告平安XX公司申请对涉案客车停运损失进行价格评估,2019年9月24日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意见书,认为损失为41220元。满林强律师在这一过程中,依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评估结果进行合理分析和质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停运损失41220元、交通费315元、住宿费173元,共计4170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满林强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满林强律师作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超高的专业水平,其办理的潘某诉云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221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普法宣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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