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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执行僵局如何破?律师深挖股东责任扭转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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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749人看过
导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后,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僵局。经律师抽丝剥茧,深挖原股东出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化解执行难题。
民间借贷执行僵局如何破?律师深挖股东责任扭转乾坤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案件往往陷入困境,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难以实现。这不仅让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得不到满足,也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而在这样的法律事件中,律师的作用就显得尤为关键。

何菲娅律师专注于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是民事与刑事案件诉讼与非诉程序的多面手。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涉及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与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承担的复杂法律问题。原告(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但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陷入了僵局。

何菲娅律师执业时间已逾六年,且拥有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在接受委托后,她并未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首先,她通过调取并分析了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确认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即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发现被执行公司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何菲娅律师精于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注重隐私与温情化解矛盾,既懂企业的合规需求,也理解家庭纠纷中的情感纠葛,坚持以专业捍卫正义,用诚信托付信任。在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后,她并未放弃,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菲娅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

何菲娅律师曾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问题。她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世界里,像何菲娅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用他们的智慧和勇气,为公平正义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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