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中,某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自己肩负的责任。他迅速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工作,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这一结果正是他“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的生动体现。
“受人之托,必忠人之事”,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再次践行了这一理念。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他第一时间介入,会见万X,全面了解案情,确认万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他积极动员家属主动退赔,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随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在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的案件中,李鉴春律师依旧以实际行动诠释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他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明确熊X偷越国境的目的,全面梳理其从宽情节,结合刑事政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专业沟通,并正式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始终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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