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博律师是吉林言乔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执业证号为12201202010234646。自2020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刑事案件已逾102件,成功办理不起诉、缓刑案件数十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在刑事辩护领域,任博律师有着卓越的表现。他尤其擅长处理强奸、贩卖毒品、故意杀人等重大暴力犯罪及各类疑难刑事案件。在众多案件中,他凭借深厚的法理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多次为当事人实现无罪、罪轻、变更罪名等理想辩护效果,成功化解多起重大风险案件。
下面以吉XX、张XX等污染环境案为例,详细介绍任博律师的办案能力。
案件类型污染环境案。
当事人角色吉XX、张XX为上诉人。
案情简介原审被告人李XX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环保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无照经营危险废物回收厂,从吉XX、张XX等十五人处非法收购废机油壶、废机油滤清器等危险废物进行加工处理销售并牟利。李XX在处理危险废物过程中,将含油纸浆以焚烧、堆放方式处置,将含油废水非法倾倒、排放至土壤内,致厂区及周边土壤环境受到石油烃严重污染。经审计,吉XX向李XX提供危险废物数十吨,销售金额数万元;张XX向李XX提供危险废物十余吨,销售金额数万元。原审法院认定吉XX、张XX等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实刑)和一年(实刑),并处罚金。宣判后,吉XX、张XX不服,提出上诉。
核心诉求吉XX、张XX希望二审能减轻刑罚,争取缓刑。
案件难点
1.原审已认定吉XX、张XX构成污染环境罪,要改变量刑难度较大。
2.上诉人提出“原审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未减除收购投入成本”的辩护意见,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
3.要证明上诉人符合缓刑的条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律师策略吉林言乔律师事务所的任博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污染环境罪及缓刑适用的规定,制定了辩护策略。在谈判和诉讼过程中,任博律师一方面积极与法院沟通,强调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认罪悔罪的态度,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的行为;另一方面,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案件结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吉XX、张XX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关于上诉人提出“原审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未减除收购投入成本”的辩护意见,经查,投入成本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必要支出,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故不予采纳。但二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认罪悔罪,并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二审判决维持原审对李XX、赵XX等人的定罪量刑及违法所得追缴等判项;撤销原审对吉XX、张XX的量刑和执行刑期;上诉人吉X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上诉人张X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1.对于污染环境类案件,即使一审已作出判决,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积极认罪悔罪、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等行为,有可能争取到缓刑的机会。
2.明确了在污染环境罪中,实施犯罪行为的投入成本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3.提醒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废物处置的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4.为类似污染环境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参考,强调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悔罪、配合司法机关的重要性。
任博律师自执业以来已经负责了逾102件刑事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于各类刑事案件都能制定出有效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的结果,是值得信赖的刑事辩护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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