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庞X驾驶小型轿车超车时与方X驾驶的摩托车刮碰,造成方X受伤。经交警认定,庞X负事故主要责任,方X负次要责任。方X受伤后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肇事车辆在某人保随州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已垫付18000元。方X系随县农民,主要靠农田收入维持生活。此时,方X委托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黎芳律师代理此案,黎芳律师已执业7年。
在诉讼过程中,黎芳律师凭借其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经验,精准把握本地司法尺度。面对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残疾赔偿金应按20XX年公布标准计算的抗辩,黎芳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主张应适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即2025年公布的最新标准。这一精准的法律引用,为原告多争取了数万元残疾赔偿金。
对于鉴定费承担问题,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不承担。黎芳律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指出鉴定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承担。法院最终支持了这一观点,将2700元鉴定费纳入总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按比例赔付。
黎芳律师还提交了完整的医疗票据、鉴定意见、误工及护理证明等证据,使法院对各项损失的认定与诉请基本一致。同时,合理计算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付,争取到了交强险与商业险的最大化利用。
最终,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方X损失166875.22元(已垫付的18000元在执行时由原告予以返还)。黎芳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原告争取到合理赔偿,其专业能力也获得了法院认可,在随州当地客户口碑好评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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