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的存在必然伴随着解决纠纷的办法。”黄晓阳律师始终坚信这一点。在深圳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这一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原告郭女士与被告孙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以房屋被查封为由不履行合同,还辩称对查封不知情,且称原告已知情。黄晓阳律师接手此案后,仔细研读合同资料,发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对房屋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无查封情况。从这个角度出发,他将房产被查封问题归责于被告。同时,依据合同中卖方逾期履行超过5日,买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条款,黄律师主张被告的消极不作为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法院支持了黄律师的观点,判决解除合同,被告支付违约金350500元。
“纠纷的存在必然伴随着解决纠纷的办法。”在另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中,黄晓阳律师再次践行了这一理念。被告单位肇庆市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及多名被告人被指控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黄律师在深入了解案情后,发现案发后被告单位和部分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这一情节。他以此为突破口,在法庭上强调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最终,多名被告人获得缓刑判决,被告单位也被判处相应罚金。
黄晓阳律师用行动诠释着“纠纷的存在必然伴随着解决纠纷的办法”。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不断在各类案件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如今,他依旧在法律的道路上默默耕耘,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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