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X月XX日,案外人驾驶原告李X实际所有的浙GSSxx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认定了事故经过,该事故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向被告索赔无果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61799元、鉴定费9700元、施救费600元,共计172099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
在这起案件中,李伟玲律师的专业优势得到了充分发挥。面对被告对损失金额提出的异议,李伟玲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通过鉴定程序固定了车辆维修费用161799元的客观依据。在庭审过程中,李伟玲准确把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的规定,为原告争取鉴定费的赔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针对施救费600元,李伟玲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李伟玲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有条不紊地应对各种问题,精准地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
最终,法院采信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0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99元。原告最初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与被告的主张形成鲜明对比,这样的结果对于原告来说无疑是非常理想的。通过这起案件,李伟玲律师展现了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和专业的法律适用能力,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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