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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视的婚内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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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41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雯雯律师 已认证
评分:4.5 服务:254人 执业10年
律所: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3120161182342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13473201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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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A女士与B先生2020年结婚,未约定分别财产制。2024年8月起,B先生与C女士发展不正当关系,并擅自向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A女士发现后协商返还无果,委托张雯雯律师处理这起婚姻家庭与赠与合同纠纷。张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调查与诉讼准备工作,案件走向充满悬念。
被忽视的婚内财产

A女士在整理家庭财务时,意外发现丈夫B先生的微信转账记录里,有大量转给C女士的款项。这些转账金额巨大,且时间跨度从2024年8月开始持续至今。A女士回忆起这段时间B先生常常晚归,对家庭也越来越不上心,她开始怀疑丈夫有了婚外情。经过一番打听,她证实了自己的猜测,B先生与C女士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而那些转账就是B先生对C女士的赠与。

A女士多次找到C女士,要求其返还这些款项,但C女士以各种理由拒绝。无奈之下,A女士找到了张雯雯律师。张雯雯律师在婚姻家庭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她深知此类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接受委托后,她第一时间指导A女士收集并整理关键证据。

张律师指导A女士调取了她与B先生的结婚证身份证明,以此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同时,固定了B先生与C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此外,还收集了A女士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如就医记录。

在庭审中,被告C女士提出“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主张自己与B先生交往时B先生已离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的真实性。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A女士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于赠与金额的争议,张律师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了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如无法证明为B先生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并反驳了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同时,张律师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第153条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

法院最终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B先生累计向C女士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C女士为B先生的小额支出、C女士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C女士返还A女士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C女士按比例承担。

事后,A女士对张雯雯律师的专业和负责印象深刻。张雯雯律师始终秉持着“为当事人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的执业理念,成功维护了A女士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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