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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二审案,律师助当事人全面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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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74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万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3202111284944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558797510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万雪律师 系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案件的研究和办理,截至目前,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劳动争议以及其他合同类、人身侵权类案件,同时担任了社区法律顾问并为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政府驻温州办事处在外务工人员提供劳动法律服务。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始终以严谨和负责任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急委托人之所急,忧委托人之所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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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中,实务里常围绕“共同债务人”认定产生争议,上诉人易以多种理由主张对方为共同债务人。浙江万雪律师(2021年执业,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各类合同纠纷)在代理一起二审民间借贷案时,紧扣“借款合意”“借条形式要件”等要点,成功驳斥上诉人主张,维持一审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结果,使当事人全面免责。
民间借贷二审案,律师助当事人全面免责

实务里的普遍争议焦点于对“共同债务人”的认定。有观点认为,若一方参与借款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环节,就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人。但从证据法的角度看,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人,关键于是否有共同借款的合意以及借条等书面文件的形式要件。实践中,部分上诉人会以各种理由主张对方为共同债务人,这使得被上诉人面临较大的举证压力和败诉风险。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上诉人潘某某主张借款系与被上诉人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环节,应属共同债务人,且已还款15万元,剩余债务应由陆某承担。陆某仅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缺乏直接证明其非共同债务人的证据。按照上述争议焦点的举证标准,陆某的请求面临被驳回的风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接受陆某委托。

万雪律师处理债权债务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围绕“陆某并非共同债务人”这一待证事实,万雪律师从三个方面收集证据。第一,强调潘某某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其为唯一借款人,且未出具借条时要求陆某签字,亦未周某某催讨时提出共同借款人的意见,有违常理。第二,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陆某仅为“中间人”,自始至终听从潘某某安排,从未向周某某表达过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第三,针对上诉人主张陆某主动联系调解即认可自身为共同债务人的观点,万雪律师成功论证调解行为系为尽快解决纠纷做出的妥协,不应作为判决依据。

二审法院采纳了万雪律师提交的证据和观点,认定陆某并非共同债务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陆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完全免除了17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潜债务压力。该案表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中,对于“共同债务人”的认定,应紧扣“借款合意”“借条形式要件”等核心法律要点。律师通过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承担不必要的债务。万雪律师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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