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里的普遍争议焦点于对“共同债务人”的认定。有观点认为,若一方参与借款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环节,就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人。但从证据法的角度看,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人,关键于是否有共同借款的合意以及借条等书面文件的形式要件。实践中,部分上诉人会以各种理由主张对方为共同债务人,这使得被上诉人面临较大的举证压力和败诉风险。
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上诉人潘某某主张借款系与被上诉人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环节,应属共同债务人,且已还款15万元,剩余债务应由陆某承担。陆某仅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缺乏直接证明其非共同债务人的证据。按照上述争议焦点的举证标准,陆某的请求面临被驳回的风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接受陆某委托。
万雪律师处理债权债务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围绕“陆某并非共同债务人”这一待证事实,万雪律师从三个方面收集证据。第一,强调潘某某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其为唯一借款人,且未出具借条时要求陆某签字,亦未周某某催讨时提出共同借款人的意见,有违常理。第二,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陆某仅为“中间人”,自始至终听从潘某某安排,从未向周某某表达过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第三,针对上诉人主张陆某主动联系调解即认可自身为共同债务人的观点,万雪律师成功论证调解行为系为尽快解决纠纷做出的妥协,不应作为判决依据。
二审法院采纳了万雪律师提交的证据和观点,认定陆某并非共同债务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陆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完全免除了17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潜债务压力。该案表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中,对于“共同债务人”的认定,应紧扣“借款合意”“借条形式要件”等核心法律要点。律师通过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承担不必要的债务。万雪律师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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