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少见。一旦陷入此类纠纷,当事人往往会面临巨大的困境。复杂的发包链条、各方相互推诿责任、账目不清等问题,让当事人在追讨工程款的道路上举步维艰。就像九江某大型商业广场绿化景观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龚X,他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
王泽明律师,专注于合同纠纷、公司经营纠纷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在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龚X与案外人付X、被告陈某以合伙形式,共同实际施工完成了九江某广场系列绿化工程。此前,经已生效判决确认,龚X在合伙体中占有29%的份额,并明确其有权按照该比例就工程应收未收款另行向发包方主张权利。然而,该工程涉及八个子项目,发包链条复杂。项目业主为九江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部分项目由A公司直接发包给深圳市XX公司(下称“B公司”),部分项目则由总包方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XX公司(下称“C公司”)分包给B公司,最终均由龚X等三人合伙实际施工。各被告之间对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及付款责任主体存在巨大争议。
王泽明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有着扎实的实务经验。面对这样复杂的案件,他迅速制定了办案策略。他精准定位龚X“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A公司及总包方C公司主张权利。同时,针对各被告相互推诿、账目不清的情况,王律师系统梳理了此前系列案件(包括合伙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形成的证据,特别是各方曾确认或自认的结算数据、付款凭证及庭审陈述,构建了完整的债权证明体系。
在庭审中,各被告均提出抗辩。A公司辩称诉讼时效已过且其非适格主体;C公司辩称其非合同主体不应担责;B公司则以另案调解书已结清款项、资料保管费支付条件未成就等理由抗辩。王泽明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他擅长通过多方谈判与诉讼策略结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明确龚X作为实际施工人之一,有权在其份额内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各被告关于“不适格”的抗辩不成立。逐项核清欠付款数额,针对A公司、C公司、B公司分别进行了详细的核算和认定。
最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全面支持了王律师一方的核心诉求。判决A公司向龚X支付工程款1,172,902.6元;判决B公司向龚X支付工程款115,690.18元;判决C公司向龚X支付工程款409,044.42元;案件受理费主要由三被告承担。
王泽明律师毕业于九江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是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九江市中治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等。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欠付工程款,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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