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申请人范某某于2025年2月14日入职被申请人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担任操作工,4月8日在工作时受伤。被申请人未与范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申请工伤认定,范某某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25年2月14日至2025年4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范某某系通过中介进入公司工作,公司仅为代发工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还质疑范某某受伤时间为下班时间、原因不明。范某某面临着极大的困境,一旦劳动关系无法确认,工伤赔偿就没了希望,他心里十分焦虑,感觉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陈步青律师接手案件后,深知在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企业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证明事实劳动关系难度很大。
他全面梳理了范某某手头的零散材料。仔细研究了银行流水和纳税明细,发现被申请人按月向范某某发放工资,这能证明双方形成了稳定的经济依附关系;查看了微信群聊记录截图,发现范某某平时接受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黄XX的儿子黄XX的管理,且法定代表人本人也在群内,体现了组织隶属性;还分析了范某某与黄XX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范某某曾询问“前面在你那里干了临时工,现在还要正式工吗”,对方以“正式工”为目标进行沟通,工作时间为标准月休4天,可见双方建立的是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而非临时的劳务或中介派遣关系。
突出关键策略点
陈步青律师发现,被申请人仅以“代发工资”“中介员工”为由进行抗辩,却未能提供任何中介派遣协议、劳务合同或中介机构的有效信息。于是他指出,被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中介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个逻辑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在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企业如果主张存在中介派遣关系,就需要提供相应证据。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陈步青律师从2022年执业至今,执业四年来参与办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办理过多例职业病诊断、工亡案件,拥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帮助多名劳动者成功通过行政诉讼使工伤行政部门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最终改认为工伤。
写采纳情况
在仲裁庭上,陈步青律师提出被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中介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一代理意见,仲裁委采纳了该意见。
案件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裁决确认申请人范某某与被申请人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2025年2月14日至2025年4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本范某某面临“两头落空”,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就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现在成功确认了劳动关系,为后续的工伤赔偿奠定了基础。这个案子能成功,关键在于陈步青律师从微信记录、银行流水等小证据中挖掘出了大真相,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