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
在日常生活中,赠与行为十分常见,但当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赠与行为就变得复杂起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在赠与合同纠纷中,判断赠与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是否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比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瞒着配偶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这种行为既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同时,对于赠与行为的认定也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像现金赠与,不能仅仅依据取款记录和模糊的聊天记录就认定交付成立,还需要有直接的交付凭证,如签收单、转账记录等。此外,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如“520”“1314”等,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为是基于感情联络的表达,而不被认定为赠与。
在处理赠与合同纠纷时,当事人还需要注意区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期间的财产。在离婚期间,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其赠与行为不会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而且,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受赠方也有向赠与方转账的情况,这些款项是可以进行抵扣的。
了解这些法律知识,能帮助我们在遇到类似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通过蒲开恩律师办理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来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法律的实际应用。
律师与案例
蒲开恩律师是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及中国执业律师资格,已积累超过五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他是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资产与财务管理委员会委员及武汉市法学会社会纠纷多元化解研究会委员,荣获“2024年度优秀青年律师”称号,连续多年入选律图网“敢为先‘峰’律师榜·守护先锋”。蒲律师长期专注民商事法律领域,在合同纠纷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此次案例是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原告夏X与第三人邹X系夫妻关系,期间多次离婚、复婚。被告易X与第三人邹X于2014年通过网络相识,此后长期保持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发生大量资金往来。原告夏X主张,第三人邹X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易X,合计253036.29元,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全部款项及法律服务费。
蒲开恩律师接受被告易X的委托后,制定了一系列代理策略。首先,全面梳理十年资金流水,逐笔核对原告提交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区分第三人向被告的转款与被告向第三人的转款,制作详细的对账表格,精确计算每一期间的双向资金往来。这一过程非常繁琐,因为时间跨度长达十年,涉及微信、支付宝、亲属卡、案外人代付、现金等多种支付方式,转账笔数多达数百笔,但蒲律师投入大量精力,确保了数据的准确性。
其次,精准区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离婚期间。根据原告与第三人多次离婚、复婚的时间节点,将第三人向被告的转账分为“婚姻存续期间”与“离婚期间”。对于离婚期间的转账,主张第三人系单身,其赠与行为不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亦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告无权主张返还。
针对原告主张的80000元现金赠与,蒲律师指出仅有第三人取款记录及其单方微信表述,缺乏被告签收、转账记录或交付凭证,不足以证明被告实际收到。虽然法院综合聊天记录内容最终认定交付成立,但蒲律师对此保留意见。
对于首饰、装修款等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受益的诉请,蒲律师主张原告举证不能,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蒲律师还主张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向第三人转出的多笔款项应当予以抵扣。
最终,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蒲律师的主要抗辩意见。认定婚姻存续期间第三人向被告支付的款项合计186650.68元,抵扣被告向第三人的转款98743元后,最终认定赠与无效金额为87907.68元。法院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首饰款、装修款、法律服务费等均未获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7.77元,由原告负担1729.77元,被告仅负担878元。
在这起案件中,蒲开恩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大幅降低了被告的返还金额,成功排除离婚期间款项,有效抗辩无证据主张,充分行使抵扣权利,合理分配诉讼成本,展现了出色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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