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辩护中,通常情况下,辩护律师多会围绕被告人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赔等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一般较少进行细致的逐笔核对和核减。然而,在被告人A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凌灿伟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自2014年执业至今约12年的凌灿伟,承办案件已成百上千件,他介入案件后,逐笔核对借条、银行流水、还款记录、集资参与人陈述,依法剔除亲属间借款、已民事判决款项、无利息约定款项等,重新核定准确金额。
按照常规做法,若不核减犯罪数额,在公诉机关指控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被告人通常会在相应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不同的是,法院采纳了凌灿伟律师关于犯罪数额核定、认罪认罚、坦白等辩护意见,依法核减公诉机关指控金额,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在数额巨大的法定刑中实现了从轻处罚。与常规结果相比,这种精准的数额核减使被告人得到了更有利的判决,避免了因未准确核算数额而导致的较重刑罚。
在强奸罪指控的案件里,常规的辩护思路往往侧重于被告人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等从轻情节,较少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去深入分析罪名定性是否准确。但在公诉机关以强奸罪(中止)对被告人A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凌灿伟律师经全面审查证据、现场细节、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法医鉴定,发现被告人主观自动放弃奸淫,客观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同时符合强奸罪中止与强制猥亵罪既遂构成要件,依法应择一重罪论处,并同步提出坦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等从轻情节。
常规情况下,若不改变罪名定性,被告人将按照强奸罪(中止)进行量刑,刑罚相对较重。而实际结果是,法院采纳了凌律师的专业意见,依法将重罪强奸罪变更为强制猥亵罪,并充分采纳坦白、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实现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与常规结果相比,改变了罪名定性,直接改变了量刑格局。
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常规辩护可能会提及被告人是初犯、主观恶性小等情节,但在认定从犯以及精准区分数额与当事人实际作用方面不够深入。凌灿伟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被告人A的辩护人后,迅速厘清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认定其仅提供账户、收取少量好处费,未参与上游犯罪策划;协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完整享受从宽政策;提出从犯、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等辩护意见。
按照常规,在涉案资金流水巨大,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提起公诉的情况下,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且难以获得缓刑。但法院采纳了凌灿伟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法认定被告人A系从犯、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当事人成功获得缓刑,得以正常回归家庭与社会,与常规结果差异明显,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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