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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亏损举证争议,鉴定意见与经营事实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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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35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光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41人 执业12年
律所: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03201410422082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8085236180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团队成员执业时间长,执业经验丰富,坚持以“维护合法权益”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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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伙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中,再审申请人葛XX主张一二审法院认定其垫付合伙亏损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周X某委托李光伟律师代理。李律师针对再审主张逐一抗辩,结合鉴定意见等构建抗辩思路。最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葛XX的再审申请。
合伙亏损举证争议,鉴定意见与经营事实抗辩

20XX年,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合伙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正在紧张进行。再审申请人葛XX坚称一二审法院认定其垫付合伙亏损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担其垫付的392972.2元亏损及已履行的45226.2元租金债务。坐在被申请人席上的周X某委托了李光伟律师参与此次再审审查程序。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葛XX主张的合伙亏损垫付事实是否成立、案涉租金债务是否应按比例分担。李光伟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是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擅长合同类纠纷和公司类纠纷案件

接案后,李光伟律师针对葛XX的再审主张逐一进行抗辩。他提出案涉鉴定意见显示被申请人退出时合伙无亏损且有节余,这表明葛XX未经同意的投入亏损不应由周X某承担。同时,周X某已实际退出经营,对后续合伙事务及支出不知情,而且葛XX提交的鉴证材料不全、单方证据无法证实亏损情况,其诉请无事实依据。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葛XX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提交的资料不完整,其单方证据确实无法证实合伙盈亏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葛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租金属于合伙成本支出,不宜单列要求合伙人分担,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葛XX的再审申请。

处理完这起案件后,李光伟律师在日常工作中,依然保持着严谨的态度。在另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他仔细梳理了上千页的合同文件和往来邮件,从中找出了关键的证据漏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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