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企业在某财产保险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在保险期间内,一场特大暴雨袭来,厂房进了水,库存货物严重受损。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以货物未按约定存放、企业存在重大过失、免责条款生效等理由拒绝赔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企业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委托张琪律师及公司员工代理诉讼。
企业老板接到保险公司拒赔通知时,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公司本来就因为这场暴雨遭受了巨大损失,要是保险金拿不到,资金链很可能断裂,公司的未来岌岌可危。
张琪律师在企业委托后立即介入。他先是全面梳理了保险合同、暴雨气象证明、现场查勘记录、货物损失清单等证据。在梳理过程中,他发现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存在问题。于是,他针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抗辩,重点论证保险人未依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为了固定损失金额,张琪律师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货损进行公估。在庭审中,围绕保险责任、免责条款效力、损失核定、施救费与公估费承担等焦点,张琪律师充分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全力维护企业的合法保险权益。
张琪律师从业已十余年,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他不仅在保险理赔案件中表现出色,在刑事辩护、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执行等领域也有众多成功案例。比如在陈某诉上海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入选了202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指导案例;在汤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经辩护获得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请。被告向原告赔付货物损失保险金XXX.4元,支付施救费10000元、公估费103650元,不过驳回了原告关于厂房损失及利息的诉请。判决理由是案涉免责条款因保险公司未尽到法定明确说明义务而不生效,暴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原告损失真实存在,公估报告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施救费、公估费属于查明和减少损失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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