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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与开发商的权益捍卫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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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53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程再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64人 执业6年
律所: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2920201124115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14493874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实务娴熟,工作严谨认真,具有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律师专业素质,坚持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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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共有物分割纠纷中,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就房屋分割产生争议提起上诉。程再萍律师为被上诉人代理,最终法院驳回上诉。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里,再审申请人苏XX、吴X申请再审,程再萍律师作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与,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共有人与开发商的权益捍卫之路

在法律的世界里,律师则是当事人权益的捍卫者。程再萍律师,作为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凭借着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

在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故事始于王XX与王XX的婚姻和家庭建房。2019年11月,王XX与王XX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2020年1月6日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2月18日登记结婚。与此同时,建房事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2016年12月,王XX户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19年12月3日取得建筑施工用电许可。2020年1月22日,王XX代表被告家庭与案外人李XX签订了建房合同书,约定将案涉房屋建设承包给李XX,工期8个月。在这个过程中,各方都投入了资金。2020年2月25日,王XX和王XX分别各自提取了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12.5万元及9万元,7月22日向王XX母亲杨XX借款10万元,11月10日王XX以个人名义向中国XX贷款15万元,2021年1月10日两人共同向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15万元,这些款项均由王XX支配,他在被告户建房过程中支出了部分费用,同时,第三人王XX、王XX夫妻亦投入了建房资金。

2021年4月,案涉房屋封顶且已装修完毕,共建主楼和附楼各一栋。王XX还购买了床、实木沙发、布艺沙发、电视机、洗衣机等家具。然而,2021年9月,王XX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王XX认为,案涉房屋系双方全额出资建造,床、实木沙发、布艺沙发、电视机、洗衣机等家具亦属婚后购买,上述财产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现王XX已提起离婚诉讼,自己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分割案涉财产,并要求王XX进行折价补偿,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在第三人王XX申请的宅基地上建盖,且第三人王XX、王XX和王XX、王XX均投入了资金,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同时,王XX购买的家具亦属家庭共同财产。但因双方现未解除婚姻关系,尚未丧失共有基础,而王XX亦未提交有重大理由需进行分割的证据,故暂不予分割为宜,双方可待丧失共有基础后再予以主张,最终驳回了王XX的诉讼请求

王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一审以未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未丧失,对共有物不予分割属适用法律错误,且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再萍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王XX、王XX、王XX、王X、王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二审的辩护。二审中,王XX提交了相关证据,经质证,法院对部分证据予以确认,对部分证据不予采信。最终,法院认为王XX对王XX家庭建房的出资行为系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其建房出资的性质在王XX与王XX离婚纠纷案件中已经作出认定,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XX主张的建房出资款项已经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进行了处理,本案不再处理。王XX主张其为王XX家庭购买家具家电支出39440元,无证据证实,故对王XX要求分割该部分家具家电折价款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程再萍律师凭借着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和精准的法律分析,在这起共有物分割纠纷中,成功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她执业6年,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更是长达7年有余,在法律实务领域积累了深厚的专业素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她能够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识别证据漏洞与法律关系,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除了共有物分割纠纷,程再萍律师还参与了苏XX、吴X与大理XX公司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2007年11月,大理市人民政府与大理供电局签订404亩安置用地供地协议,大理供电局拟将该地块用于建设单位职工集资房和办公用房。因该局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为顺利推进项目开发建设,遂成立团购委,并于2008年6月由团购委与大理XX公司签订“幸福家苑”合作开发协议及“幸福家苑”合作开发补充协议,以大理XX公司的名义对涉案土地进行摘牌、开发建设、办理过户等手续。参与集资的职工认可团购公约、交纳购房款、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接受房屋。

然而,再审申请人苏XX、吴X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9民终1414号民事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他们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法院拒绝追加大理供电局为第三人程序违法,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大理XX公司不具备一审原告主体资格,属于虚假诉讼。

程再萍律师作为大理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案件的审查过程。法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对团购委的身份地位判定并无不当,大理XX公司以决算报告为依据向“幸福家苑”小区业主主张房屋价款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大理供电局对本案诉讼标的既没有独立请求权,案件处理结果亦与大理供电局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二审法院不予准许追加大理供电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此外,二审法院确认团购委与大理XX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系有效合同并无不当,大理XX公司有权提起诉讼,且认定合同无效将不利于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主张大理XX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及本案属虚假诉讼,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该申请事由依法不能成立。最终,法院驳回了苏XX、吴X的再审申请。

在这起案件中,程再萍律师展现出了她在民商事领域的专业能力。她擅长处理合同纠纷侵权赔偿、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等,通过精准分析证据、制定差异化诉讼策略,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维护商业秩序。她不仅是案件的胜诉者,更是法治理念的传播者。她现担任大理市大理镇下鸡邑完小“法治副校长”、大理市大理镇下鸡邑村委会村居顾问,大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法律顾问、大理古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等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及各种事务法律专项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审查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合同以及规范性文件、内部管理制度,就学校管理相关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得到了顾问单位的认可和广泛赞誉。

程再萍律师在多起案件中,无论是共有物分割纠纷还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都凭借着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她以专业铸就口碑,以公益践行使命,以责任诠释担当,未来,她将继续深耕法律领域,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更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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