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环卫工于2023年10月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环卫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用人单位也为其缴纳了社保。受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双方于2024年7月8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然而,在工伤待遇支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很多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往往不懂得及时固定证据,也不清楚各项赔偿的计算标准,只是盲目地与用人单位协商,这很容易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广州番禺区的梁广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指导申请人系统梳理并固定核心证据链,让申请人整理社保缴费记录、《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银行工资流水等,这些证据能证明劳动关系、工伤事实、伤残等级及工资标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经仲裁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反驳证据。梁律师当庭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发表代理意见,重点阐明案涉事故已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在缺席审理且未举证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针对各项仲裁请求,逐一对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计算依据与标准。同时,梁律师针对部分请求,客观分析社保基金支付与用人单位支付的法定边界,将维权重点聚焦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确保诉求合法且有据。
经过梁广宇律师的努力,仲裁委采纳了提交的全部核心证据及代理意见,认定被申请人缺席及未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对申请人主张的工伤事实、伤残等级及工资标准予以采信,并作出终局裁决。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500元,两项合计45163.20元。对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医疗费,仲裁委以不属于用人单位支付义务为由予以驳回。
在这样的案件背后,对于普通人来说,首先应该在发生工伤后第一时间固定好相关证据,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最重要的是,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索赔流程,避免因为自身的疏忽而错失维权的机会。梁广宇律师在这个案子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收尾
遇到工伤纠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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