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当事人甲经营着一家企业,因业务需要,通过一定途径购买了建工征信类公民个人信息。初始获取的信息总量达到XXX余条,经过筛选后,留存了48000余条。不过,后续当事人仅少量联系了信息对应主体,既没有促成实际业务,也未从中获利。之后,当事人将留存的信息删除。2025年2月22日,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同年7月3日,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提起公诉。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当事人购买信息的用途是否合法?
法院查明:当事人在陈述用途时提到了“挂靠”,而挂靠资格证目前属于违规违法的行为。
双方主张:原告(公诉机关)认为,当事人的用途涉及违法的“挂靠”,不能认定为合法使用。被告(当事人)主张购买信息系企业经营需要。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由于当事人的使用用途涉及违法的“挂靠”,所以无法认定为合法使用。根据相关规定,在不能认定为合法使用的情况下,入罪标准适用“非法获取500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而当事人留存的48000余条信息远超该标准,因此构成犯罪。
第二,当事人是否应该被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行为;且当事人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字具结;此外,当事人未获利,还及时删除了留存的信息。
双方主张:原告认为应按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量刑。被告主张自己有自首、认罪认罚、未获利、及时删信息等情节,希望能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结合其“未获利、及时删除信息”的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当事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获取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一定要合法合规,避免涉及违法用途。其次,如果不幸卷入刑事案件,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自首情节。同时,要积极认罪认罚,展现悔罪态度,这样在量刑时可能会获得从宽处理。
结尾
在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中,当事人最终获得了缓刑判决,避免了实刑对生活和工作的重大影响。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的赵骄虎律师。执业的这十余年里,他办过近200起刑事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前期他积极争取不起诉,虽因涉案信息数量过多未获支持,但后期辩护时,他重点聚焦“自首、认罪认罚、未获利、及时删信息”等有利情节,结合当事人悔罪表现,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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