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本案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他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还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案发后很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和法律后果不了解,就委托了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一方主张,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查明,张某确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最终认定张某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
争议点二:张某认罪认罚的情况
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法院认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争议点三:张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
张某一方提出,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法院经过审理,认可了这一观点,认为张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
争议点四: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
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法院认为,这体现出张某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
整体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犯罪时,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争取自首情节。同时,要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预缴罚金,展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这样不仅能体现自己的诚意,也可能在量刑时获得从轻处罚。另外,遇到法律问题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从专业角度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策略。
结尾
本案中,张某原本面临着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结果,但在杨子兴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最终获得了缓刑的判决。这一结果既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惩治,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在办理此案时,他精准定位辩护核心,积极推动张某悔罪表现,专业把控庭审环节,最终让法院采纳了全部辩护意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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