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经案外人介绍,向被告A和被告B出借了120000元。双方签订《借条》,约定借款于20XX年XX月XX日前归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年利率12%),逾期还款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然而,二被告仅通过案外人返还了72000元,剩余本金48000元及利息就拒不支付了。原告A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委托魏建明律师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本金48000元、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XX年11月23日起的利息、承担律师费3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075元。
当原告A找到魏建明律师时,他满脸焦虑。一方面,借款要不回来,自己的钱打了水漂;另一方面,又担心因为《借条》出借人处后补签名等问题,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那天下午他坐在律所沙发上,手一直在抖,嘴里不停念叨着:“这钱可不能就这么没了啊。”
魏建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首先梳理了案件核心债权凭证,包括《借条》《收条》、120000元银行转账凭证、72000元还款凭证等。针对《借条》出借人处后补签名的问题,他收集了案外人的证言、原告与案外人的沟通记录等,补强了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原告A的实际出借人身份。
针对二被告“原告系职业放贷人、借贷合同无效”的抗辩,魏律师核查了原告的出借款项来源,收集原告的银行流水、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明原告并非以放贷为业。同时,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职业放贷人的认定需具备“经常性、反复性、营利性”等特征,而二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系职业放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利息与律师费的主张方面,魏律师举证证明《借条》中约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2%,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合法有效。对于律师费3000元,他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明该费用系原告为维权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且《借条》中明确约定由借款人承担,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二被告“实际出借人为案外人、已超付本息应抵消”的抗辩,魏律师从债权凭证的效力出发,指出《借条》《收条》均明确载明出借人为原告A,二被告向案外人还款系其自身行为,不能对抗原告的债权。同时,针对二被告主张的“超付本息”,指出该部分款项系二被告与案外人的其他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应另案处理。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有《借条》《收条》、120000元银行转账凭证等债权凭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的抗辩无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A返还借款本金48000元、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支付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A原本担心钱要不回来,还得自己承担律师费,没想到最终不仅追回了本金和利息,还让被告承担了律师费,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魏建明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成功办理刑事案件逾百件,民商案件逾千件。他获评省级优秀青年律师,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宣讲、担任检察听证员。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胜诉,靠的是魏律师对每一个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的熟练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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