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张X经邻居介绍与被告段X相识后,自行在“鑫嘉”大数据投资理财平台注册账户。因不熟悉虚拟货币兑换操作,委托被告帮忙将人民币兑换成泰达币,期间共转账179867元。然而,2025年7月平台关停,原告虚拟货币账户无法使用,便以存在委托理财协议为由诉至法院。这一困境若处理不当,被告段X可能面临退还巨额投资款及利息的风险,财产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此时,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已拥有7年执业经验,接受了被告段X的委托。
案件初始,黎芳律师凭借自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的专业知识,迅速投入到证据梳理工作中。她仔细查看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以及平台操作流程等证据。她曾有多年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深知证据在这类案件中的关键作用。通过这些证据,她清晰地证明了被告仅应原告请求协助兑换泰达币,兑换后的虚拟货币完全由原告自行控制、自行投资,双方从未约定风险负担、收益分配等委托理财的必要条款,从而明确双方仅为委托代理购买虚拟货币的关系,而非委托理财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黎芳律师熟练运用政策法规进行抗辩。她了解到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的规定,援引《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向法庭阐明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她曾处理过多起涉及金融法规的案件,对这类法规的运用十分娴熟,从根本上否定了原告诉请的法律基础。
同时,黎芳律师强调原告自身的过错。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注册平台、自行决策投资,应当对投资项目审慎甄别,其轻信高收益宣传而投资,损失应自行承担。她还提供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兑换操作记录,证明被告已按指示完成兑换义务,不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并且指出原告意图将平台爆雷风险转嫁给仅提供操作协助的被告,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认定双方不构成委托理财关系,且虚拟货币投资行为引发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未被法院准许,避免了被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经营不便,被告还无需承担投资款退还及利息支付,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黎芳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多起案件中取得胜诉,其专业能力获得法院认可,客户口碑好评率达100%,是随州百姓可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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