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法庭上,审判长严肃发问:“东莞XX生产销售xx蛋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律师随即提出xx名称具有独特商业价值,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坐在原告席上的郑捷峰律师并未慌乱,而是有条不紊地翻开法律条文开始阐述观点。
这起案件是珠海某有限公司诉东莞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争议焦点在于东莞XX生产销售xx蛋卷的行为是否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郑捷峰2022年开始执业,持有14404202210523770号执业证,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法学专业。他主要处理各类诉讼、仲裁与非诉讼案件,年均参与及承办案件不低于50件。
接案后,郑捷峰仔细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条文。他将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进行详细对比,发现“”中的“XX”部分与公司的“”注册商标文字组成、发音相同,虽字形书写稍有差异,但整体上构成相似,且用于相同商品,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被告主张“XX”与“XX”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郑捷峰依据法律条文指出,判断商标近似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整体比对又要比对主要部分,且要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告还称公司恶意抢注,郑捷峰表示此问题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
在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庭审中,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各种理由,郑捷峰迅速从法律条文和证据中找到关键要点,有条理地为劳动者进行辩护,展现出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高效的庭审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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