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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混同用工认定难题,精准法律抗辩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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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69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世奇律师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120231069423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565905896
代表案例:19个
律师优势:;王世奇,毕业于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理念:用专业的知识,公允的态度、准确的措辞,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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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争议案中,原告主张六被告混同用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334,490元。王世奇律师作为被告五委托诉讼代理人,厘清用工主体、强调法人独立性并提出时效抗辩。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驳回原告对被告五的全部诉求,为委托人免除支付责任。
劳动争议混同用工认定难题,精准法律抗辩突破

2026年,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劳动争议案正在激烈审理。原告单某某主张自2006年起先后在六被告处工作,各被告存在混同用工情形,要求六被告共同支付经济补偿金334,490元。当原告陈述完观点后,坐在被告五代理席上的王世奇律师神情镇定,准备展开有力抗辩。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虽与被告一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仍主张六被告混同用工应共同担责。王世奇律师2023年开始执业,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在企业破产和商事诉讼等领域经验丰富。接案后,他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首先,他明确指出原告已与被告一签订合法有效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明确了用工主体及补偿责任,与其他被告无关。其次,强调各被告均为独立法人,不存在混同用工情形,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五与其他被告共同用工。此外,他还提出时效抗辩,指出原告对被告五的请求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劳动关系协商一致解除。被告一未按协议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承担支付责任,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总公司,对分公司财产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四、被告五与其他被告存在混同用工,亦不足以证明其应共同承担支付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王世奇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一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二承担补充责任,驳回原告对被告五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处理完这起劳动争议案后,王世奇律师在日常工作中,依然保持着对案件的严谨态度。在后续的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他详细梳理了双方往来的几十份合同和文件,精准找出合同中的漏洞和关键条款,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有利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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