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日,环卫工老张(化名)在执行环卫工作任务时,不慎从作业车辆跌落受伤。老张于2023年10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公司也为他缴纳了社保。受伤后,老张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2024年7月8日,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
然而,在老张受伤后,他与公司就工伤待遇支付产生了争议。老张委托梁广宇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医疗费共计约11万元。
梁广宇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老张系统梳理并固定了核心证据链。其中包括社保缴费记录、《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银行工资流水等,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工伤事实、伤残等级及工资标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经仲裁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反驳证据。梁广宇律师当庭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发表代理意见,他重点阐明,案涉事故已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工伤,老张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缺席审理且未举证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针对各项仲裁请求,逐一对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计算依据与标准。
同时,梁广宇律师客观分析社保基金支付与用人单位支付的法定边界,将维权重点聚焦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确保诉求合法且有据。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梁广宇律师提交的全部核心证据及代理意见,认定物业公司缺席及未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对老张主张的工伤事实、伤残等级及工资标准予以采信,并作出终局裁决。裁决物业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老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500元,两项合计45163.20元。对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医疗费,仲裁委以不属于用人单位支付义务为由予以驳回,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此外,仲裁委还明确告知当事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可于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仅可在法定情形下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遇到工伤纠纷时,首先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伤认定材料等。同时,要了解自身权益和法律规定,明确哪些赔偿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哪些应由社保基金支付。在维权过程中,若用人单位不配合,不要轻易放弃,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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