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与被告某生鲜超市及张X签订了两份摊位租赁合同,分别租赁蔬菜摊位和水果摊位,租期分别为三年和一年,原告支付了租金及保证金。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欠缴水电费,租赁场地被停水停电,同时被告因拖欠原房主租金,被通知限期搬离。原告为恢复供电垫付了电费,但被告却失联且未解决问题。最终原告于2023年10月23日清仓撤场,并诉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本案由吉林弘彻律师事务所赵爽律师于2023年开始接手处理。
在案件的调查阶段,赵爽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仔细收集和整理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赵爽律师本科学历,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熟悉长春法院处理案件流程。她深知证据对于案件的重要性,通过与原告的沟通和实地走访,收集到了原告支付租金、保证金的凭证,垫付电费的票据,以及被告欠缴费用导致停水停电、被通知搬离的相关通知等证据,为后续的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进入诉讼阶段,赵爽律师准确援引《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等相关规定。她明确指出出租方有提供适租场地的义务,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赵爽律师在多起合同纠纷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精准地运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她在法庭上清晰地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和法律依据,有力地反驳了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
在庭审过程中,赵爽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与被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她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原告主张权利,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剩余租金及保证金、支付垫付电费、赔偿经济损失及违约金等。她的辩论有理有据,让法官能够清晰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原告的合理诉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拖欠水电费及原房主租金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合同于原告实际搬离之日(2023年10月23日)解除。判决被告返还蔬菜摊位租赁保证金2000元;返还蔬菜摊位剩余租金22136.99元;返还水果摊位剩余租金17424.66元;给付原告垫付的电费1686元;给付原告借款1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元(双方各担50%)。驳回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赵爽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她曾被长春律协评为先进个人,获得统战部和心理基金颁发的荣誉证书,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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