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南京市XX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正在激烈审理。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戴XX坚称对案涉混凝土供应合同不知情,也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坐在原告席上的魏雅雯律师,表情镇定,有条不紊地从文件袋中拿出一份份证据。
这起案件中,原告郭某系某混凝土公司职工,该公司与被告签订《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后,被告拖欠货款537248.23元。某混凝土公司将债权转让给郭某后,郭某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被告则以对合同不知情、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等理由进行抗辩。
魏雅雯律师2019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厦门大学,是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接案后,魏雅雯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她首先收集了《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该合同由某混凝土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某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被告公司由委托代理人刘XX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接着,她获取了某混凝土公司与郭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以及某混凝土公司向被告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邮寄凭证。此外,还找到了被告公司出具给汪XX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虽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但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同时,整理了某混凝土公司与汪XX的8次对账明细表、混凝土送货单等。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上被告公司加盖了印章,应视为对合同知情并认可,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汪XX在对账明细表上的签字确认和付款行为对被告公司产生法律效力。某混凝土公司将债权让与给郭某,并履行了通知义务,被告公司应向郭某履行支付尚欠货款和违约金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郭某货款537248.23元,并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XX年X月X日起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172元由被告公司负担。
之后,在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魏雅雯律师同样展现出了细致严谨的工作态度。她仔细查阅了当事人提供的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资料,为当事人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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