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X年X月15日1X时许,在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津保北线公路小高村XXX箱包皮具厂路段,被告刘XX驾驶冀F×××号小型汽车与行人孙XX相撞,刘XX驾车逃逸,孙XX受伤。交警认定刘X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孙XX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X天,刘XX支付费用15500元。孙XX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
本案的原告孙XX委托了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李泽宇律师,李泽宇律师执业证号为11306201810052217,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民事诉讼领域经验丰富,擅长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到关键证据。
案件存在多个难点:一是保险公司以刘XX肇事逃逸为由,主张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责,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保险合同签字情况不明,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免责条款告知义务难以确定。
针对这些难点,李泽宇律师采取了有效的策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他指出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在证据组织方面,抓住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这一要点,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1X年,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孙XX损失共计XXXX3元,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扣除刘XX支付的15500元,刘XX、刘XX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对于受害者而言,在面对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为由拒赔时,可从保险条款告知义务方面寻找突破点;对于保险公司,明确了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有明确告知的义务;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条款,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也为司法实践中类似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纠纷提供了参考。
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赔偿问题较为常见,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往往是争议焦点。李泽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准确适用法律和有效组织证据,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证号为11306201810052217的李泽宇律师,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专业的解决方案。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