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随州,一个看似平常的日子里,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打破了平静。2023年1月5日,未成年人许X(男,2008年11月出生)通过QQ结识了同样未成年的瞿X(女,2009年12月出生),二人互告年龄后当晚确立恋爱关系。次日,许X邀约瞿X外出游玩,下午许X先行返回家中,当晚瞿X联系许X称无处可去,许X便邀其到家中,之后二人在许X卧室内自愿发生了性关系。
然而,这一事件在2023年9月28日发生了转折,公安机关以许X涉嫌强奸罪对其取保候审,随后侦查终结并移送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为,许X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对于许X及其家庭来说,无疑是一场巨大的危机。许X还是一个未成年人,他的人生才刚刚开始,如果被认定为强奸罪,那将会给他的未来蒙上一层厚重的阴影,可能会失去继续求学和正常回归社会的机会。
就在许X一家陷入绝望之时,黎芳律师出现了。黎芳是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拥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的高学历,并且在随州本地深耕法律服务已有10余年。她累计办结案件300+,在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9大核心领域都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黎芳律师接受了随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许X的辩护人。接到案件后,她迅速展开工作。首先,她进行了细致的阅卷工作,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深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同时,她多次会见许X,与他进行沟通交流,了解他的想法和案件的真实情况。此外,她还开展了社会调查,向检察院提交许X在校表现、家庭监护情况等材料,以此证明许X无社会危险性,无再犯可能。
在深入了解案件后,黎芳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其一,双方系自愿恋爱关系。许X与瞿X通过QQ相识后自愿确立恋爱关系,案发当晚二人发生性关系系瞿X主动联系并自愿前往许X家中,双方均无强迫行为,瞿X亦明确陈述系自愿。其二,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许X与瞿X年龄相近(相差不足一岁),二人系未成年人之间基于恋爱的自愿性行为,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也未对被害人造成身体或心理严重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完全符合该情形。其三,已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谅解。案发后许X及家属积极沟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许X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社会矛盾已化解。
为了让辩护意见更有说服力,黎芳律师还重点梳理了QQ聊天记录、双方年龄证明、谅解书等关键证据,以此证明双方自愿及年龄相近。在审查起诉阶段,她积极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参与听证、与检察官进行沟通,推动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
最终,检察院经全面审查,采纳了黎芳律师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认定许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结果的取得,离不开黎芳律师的专业和努力。她精准适用司法解释,准确援引“两高两部”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年龄相近、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不按犯罪处理。同时,她程序与实体并重,充分运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落实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援助等制度,最大限度保护了未成年人许X的合法权益。
黎芳律师一直秉持着“勤勤恳恳做事,认认真真做人。用心用情办案,做一名有灵魂的法律人”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她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许X争取到了无罪不起诉的理想结果,避免了许X留下刑事处罚记录,保住了他继续求学、回归社会的机会,真正做到了不辜负每一份信任,用法律温度守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随州百姓可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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