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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助力维权,破解工伤认定与劳动争议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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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60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贺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4年
律所:辽宁山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7202210484902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咨询电话:19529399996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主要业务范围:刑事辩护与会见、民事代理(保险纠纷、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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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围绕贺鹏律师办理的工伤认定与劳动争议案件展开。介绍了工伤认定及女职工生育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讲述贺鹏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精准分析、制定策略,成功维权,体现其专业素养与敬业精神。

普法知识

在法律领域,工伤认定女职工生育权益保护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工伤认定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然而,现实中情况复杂,像案例中W从发病到死亡超过48小时,但术后自主呼吸在9小时内即停止,仅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对于这种情况死亡时间的认定是否应机械适用48小时标准存在争议。法律在制定时考虑到一般情况,但实际案例千差万别。从法律精神来看,工伤认定旨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当出现特殊情况时,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和人性化角度进行解释。同时,发病与工作的关联性也是工伤认定的关键因素。职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需要判断该疾病是否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比如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判断。

女职工生育权益保护方面,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依法享有的法定福利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权益。生育津贴涉及社保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社保部门负责发放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在一定情况下需要垫付。如果用人单位非法克扣生育津贴,女职工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实际生活中,女职工可能会面临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生育津贴的情况,此时女职工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律师与案例

贺鹏律师毕业于锦州医科大学医事法律专业,主修法学、医学、法医学、保险学以及管理学等系列课程,具备扎实的医学、法学、保险学理论功底。他曾在医院进行医学临床实习,还在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管理中心、保险公司等单位工作,保险领域经验丰富。自2021年从事律师行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百,在刑事、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还获得了2022年锦州律协颁发新执业律师考核第一名等多项荣誉。

下面为大家介绍贺鹏律师办理的一起工伤认定案件。在新冠疫情防控关键时期,XX公司员工W响应国家疫情管控政策,服从单位封闭管理安排进入单位执行封闭工作任务。四个月后,W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XX公司认为W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某省人社厅复议后维持该决定。XX公司不服,委托贺鹏律师团队向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中,贺鹏律师充分阐述了W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理由,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他围绕新冠疫情这一特殊背景,针对工伤条例在处理当下社会矛盾的现状进行了慷慨陈词,虽得到被告和法官的认可,但一审仍判决驳回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面对一审败诉,贺鹏律师没有气馁,而是精心制定二审诉讼策略。他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针对工伤认定的时间界限问题,查阅大量类似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不应机械适用48小时标准;对于发病与工作的关联性问题,指导XX公司收集并提交W在疫情期间工作强度大、连续封闭工作的相关证据。二审期间,律师团队补充提交了某省某单位追授W同志荣誉称号的决定及荣誉证书、律师谈话调查笔录等新证据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出现新证据,关于W的工作与病情是否存在关联需要工伤认定主管部门先行裁量,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省人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某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某市人社局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决定。事后,该局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

贺鹏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精心的诉讼策略和坚持不懈的维权精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重新认定工伤的机会,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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