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某门窗公司本以为完成栏杆工程并交付使用后,能顺利拿到剩余工程款,然而被告海宁XX置业公司却以“未结算、未开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601,052.34元尾款。门窗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陷入了资金周转的困境,无奈之下,他们将希望寄托在了专业律师身上。
在这种情况下,门窗公司找到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年,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他深耕民商领域,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其中民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擅长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同时,他还获得过诸多荣誉,如2018年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立即展开工作。他做的第一步就是全面梳理案件证据,仔细查看工程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他发现了案件的关键所在,也为后续的诉讼策略制定奠定了基础。
针对被告提出的一系列抗辩理由,俞国锋律师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在证据收集方面,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从合同条款、工程交付等多方面入手,确保手中的证据能够有力地支持门窗公司的诉求。在庭审中,俞律师重点指出: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被告未举证证明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付款条件已成就。这一观点,是基于他对合同条款的深入理解和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他通过详细的分析和论证,让法官清晰地认识到付款条件已经满足。
关于开票义务,虽然合同约定“先票后款”,但俞律师指出开票是附随义务,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根本抗辩,且原告在庭审前已主动全额开票。这一观点的提出,打破了被告以“先票后款”为由的抗辩障碍。同时,俞律师还主动将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金额扣除3%质保金,展现了代理的专业性和务实性。
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施工内容不具有单独拍卖条件,不享有优先权”这一抗辩理由,俞律师指出原告施工的栏杆工程属于案涉项目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他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运用,为门窗公司争取到了这一重要权利。
最终,法院几乎全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扣除3%质保金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33,402.24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并确认原告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533,402.24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仅对无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未予支持。
俞国锋律师始终秉持着“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他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解决了一个又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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