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女士与被告李先生曾是夫妻,婚后育有女儿李XX。2018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李先生抚养,谢女士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此后近七年,女儿实际由李先生母亲在惠州照顾,生活和学业都较为稳定。谢女士认为李先生从事网约出租车司机工作,长期在深圳居住,女儿处于“留守”状态,李先生未能尽到抚养教育责任,而自己职业稳定、收入较高,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接手案件后,张卫军律师全面梳理了双方自离婚后近七年的实际抚养状况,并确定了“以稳定抚养事实为基础、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以孩子真实意愿为突破口”的应诉策略。他并未准备大量书面证据,而是着重从三个关键方面入手。首先,向法庭明确展示了李XX自父母离婚后,一直随奶奶在惠州生活,形成了规律稳定的生活、学习模式。其次,通过庭审发问,让谢女士承认自己在离婚后近七年里探望女儿不足五次,在实际抚养和亲子互动方面存在明显缺失。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在法庭询问环节,帮助李先生让女儿在法庭上清楚地表达出“我想还是跟我爸爸好一点,因为我在这边比较熟悉”的想法。
面对谢女士提出的“李先生职业不稳定、女儿处于留守状态”等说法,张卫军律师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了反驳。他指出,李先生虽在深圳开出租车,但每隔两天就会回惠州家中,女儿一直由祖母稳定照顾,学业良好、生活规律,不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同时,他还提到谢女士在深圳租房居住、经常加班,如果强制变更抚养权,会破坏孩子已适应多年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教育和情感造成伤害。
最终,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变更抚养关系需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女儿李XX在父母离婚近七年后,一直与李先生一方在惠州生活,生活环境稳定。并且李XX已年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意和父亲一起生活,法院对其意愿予以尊重。谢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李先生存在无法履行或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也不能证明变更抚养权对孩子成长更有利。依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孩子意愿、居住生活条件和双方抚养能力,法院判决驳回谢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谢女士承担。法院还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和《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提醒父母继续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
在这类抚养权纠纷中,往往人们容易忽视孩子的真实意愿和已经形成的稳定生活环境。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需要充分考量孩子的成长需求和内心想法,而非仅仅从自身条件去判断抚养权的归属。同时,要注重日常生活中抚养事实的留存,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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